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业务范围………………………………………………………………(1)
第三章 会员……………………………………………………………………(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7)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8)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8)
第八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肇庆市标准化标准化计量协会(简称市标协);英文译名:Zhao Qing Associ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 Metrology(缩写:ZQAS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技术性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强与省内外信息交流、沟通和技术合作,推动学术研究的开展,提高我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加快肇庆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肇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44号城东花苑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标准化、计量、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推动该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普及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各会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开展标准化、计量及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开展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为企业培训标准化、计量、质量检验及质量管理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及时收集、总结和推广会员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七)积极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献计献策,推荐优秀人才;
(八)出版学术简报和刊物;
(九)开展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台、港、澳学术团体的交往,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十)建设和管理协会组织,发展会员,不断壮大协会组织的力量和影响力,不断提高本协会的水平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章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技术资料;
(五)优先向团体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技术资料,优先安排并帮助团体会员制定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决定,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承担协会组织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为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功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肇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而且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售货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9年3月16日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报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肇庆市民政局备案。 |